正如我所指出的那样,塔布的两个根本禁忌之所以难以分析,是因为它们与图腾崇拜相关联;其他一些禁忌因具有继发的性质而不适于我们的研究目的。这是因为在这些受制于塔布的民族中,塔布已成为立法的基本形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目的。与古老的塔布相比,这些目的更接近现实。例如,首领和僧侣的那些塔布,完全是为了保护他们自己的财产和特权。此外,还有许多禁制(observances)我们都可以对之加以研究。从中我选择了附着于(a)敌人,(b)首领和(c)死人的塔布;我将从弗雷泽的巨著《金枝》的第二部分“塔布与灵魂的危险”(1911b)所收集的极好的例子中,选择我们的研究材料。
(一)对待敌人的方式
我们往往认为,那些未开化或半开化的民族对待他们的敌人犯有惨绝人寰的罪恶。因此,当我们发现,即使在这样的社会中,杀死一个人也是受制于塔布习惯做法中的许多禁制时,一定会惊讶不已。这些禁制很容易被分成四个部分。它们要求(1)抚慰被杀的敌人;(2)对杀人者加以限制;(3)杀人者做出赎罪和涤罪的行动,以及(4)某些仪式性禁制。由于局限于这方面资料的不完备,我们无法肯定地断论,这些习惯做法在这些民族中到底有多大的普遍性。不过,这对我们目前的研究而言,关系不大。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有把握地说,我们面前所展示的不是一些孤立的奇特做法,而是普遍的习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