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
(1)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凡在国家法律规定年龄范围内的儿童、少年,除依法免除义务教育者外,人人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有强制措施,所以也有把“义务教育”称为“强迫教育”的。同时政府对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也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用法律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这一特点。
(2)义务教育的普遍性。“义务教育”施行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不论城市、农村、山区、海岛,不分民族、种族、社会地位、家庭出身,不论男女性别,不分贫富和智慧高低,只要有适龄儿童居住的地方,就应设立学校或教学点,所以和以往非义务教育相比,其普遍性是突出的。这又是“义务教育”的另一个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