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算赋
按《高祖纪》,《汉书》卷一下。十一年,诏曰:“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是算赋为钱百二十,其入于司农者,六十三钱而已。
四年,西元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
六年,西元前189年。十月,……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注,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唯贾人与奴婢倍算。”(《汉书》卷二《惠帝纪》)
孝文皇帝……民赋四十。(《汉书》卷六四下《贾捐之传》)
汉法,常因八月算人。(《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序》)
丙、口赋
元凤四年,西元前77年。正月,……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汉书》卷七《昭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