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此计值得注意的是:
①“状”要准,即说出事实,不论其是非标准如何。例如,“太尽职”,虽从参赞的角度看并不是缺点,但是他说的是“事实”。
②告状时,非不得已,不应提“换将”要求。一则可能会伤害对方,二则不一定会答应你,也有失面子,再往下谈时难度会更大。
③既然已告了状,若谈判成交,还应做事后的弥补工作。如上例商务参赞告了状,当交易成功时,利用大使出场的机会,当着主谈人的面向其上司表示赞扬,以消除“后遗症”。
虚拟法
“我哥哥说,售价绝不可少于650元。”
对方当然也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说:“我丈夫交待了,价钱要是高于550元就不要了。”
当然,交易要是能成交,总有一方甚至双方都会将那位虚构的主事人抛置脑后的。买卖双方可能就这样一直以隐身的主事人做幌子,把谈判继续进行下去。
但在运用这个策略时也得提防一个事实,即这毕竟是谈判,最后总得见真话。搞不好把对方惹急了,他会说,"既然你什么都做不了主,那就叫主事人出来谈好了。我不能老和一个傀儡纠缠不清!"只有当你处于极强的谈判地位,即他急需要和你做成生意,或即使谈判闹僵了,你也不在乎,也就是你无需和他做成生意时,才可如此和他戏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