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你更加理解“听任”这个说法的意思,让我举我的一个学生为例。他是在下述的情况下来找我的。他的父亲正和他的母亲吵架,而且打算当“法奸”[10];他的哥哥在1940年德军大举进攻时阵亡,这个年轻人怀着一种相当天真但是崇高的感情,发誓要替哥哥报仇。他母亲单独和他住在一起,对他父亲的半卖国行径和长子的阵亡感到极端痛苦;她唯一的安慰就在这个年轻儿子身上。但是她儿子这时却面临着一个抉择,那就是或者去英国参加自由法国军队,或者和母亲在一起,帮助她生活下去。他完全懂得他母亲就是为他活着;他走掉——或者可能死掉——就会使她了无生趣。他也懂得,具体说来而且实际上也是如此,他为了母亲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肯定会取得帮助他母亲活下去的效果,而他为了出走和从军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将是一种非常没有把握的行动,说不定会像水消失在沙里一样,毫无结果可言。比如说,要去英国他先得通过西班牙,并且得在一个西班牙的帐篷里无限期地等待下去;还有,在到达英国或者阿尔及尔之后,他说不定会被派在办公室里填填表格,因此,他发现自己面临着两种形态非常不同的行动:一种行动很具体,很直截了当,但是只为一个人着想;另一种行动的目标要远大得多,是为全国人民的,但是正因为如此,这个行动变得没有把握了——它说不定会中途夭折。与此同时,他也在两种道德之间踌躇莫决;一方面是同情,是对个人的忠诚,另一方面,忠诚的对象要广泛得多,但是其正确性也比较有争议。他得在这两者之间作出抉择。有什么能帮助他选择呢?没有。基督教的教义说:对人要慈善,要爱你的邻人,要为别人克制你自己,选择最艰苦的道路,等等。但是什么是最艰苦的道路?谁应当承受这种兄弟般的爱呢?是爱国者,还是那个母亲?哪一个目的比较有用呢?是参加整个社会斗争这个一般性的目的,还是帮助某一特定的人生活下去的具体目的?谁能够先天地回答这个问题?没有人。而且任何伦理学文献里也没有规定过。康德的伦理学说,永远不要把另一个人当作手段,而要当作目的。很好嘛;如果我和我母亲呆在一起,我就是把她当作一个目的,而不是当作一个手段:但是根据同样理由,那些为我战斗的人就有被我当作手段的危险;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我去帮助那些战士,我将是把他们当作目的,而犯了把我母亲当作手段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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