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倾向于谋求政治的部分的改良。如针对现状规定“国家之国防军队,将现时之募兵制渐改为征兵制度,依法律之所定,全国分区征召,定期训练,其驻在之地以国防地带为限”;“省除地方警备队外,不得自置军队及自办军官学校、军械制造厂”,“省不得缔结有关政治及军事之盟约”;主张由下而上按照建国大纲规定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和实行民选,丈量土地并规定土地之价,照价征税或照价收买,“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则立足于保持现状,上述各项改良之主张多未提及,多数条文空洞而缺少操作性。对建国大纲所规定的约法的实质,即训练人民学会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顺利选举县官及议员,议定一县之法律,约定政府与人民权限以限制军权,均无任何具体的措施。甚至对《太原约法》就人民自由权利所规定的有关错捕后之国家赔偿、人民财产因公益上之必要征用征收时得出以相当价格等条文,也未予接受。相反,鉴于战争不断,除要求人民依法服兵役外,还特地增加了要人民无条件服工役的规定。而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亦大为扩充,即不仅可以自行任免五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且可以自行签发命令、公布法律等。故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颁布,就引来不少批评,其日后成为各党派众矢之的,亦势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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