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我与共同世界
认识论著作的作者们习惯于假定我们的经验知识必须具有一个确定性基础,因此,就必然会有一些对象,它们的存在从逻辑上说是不容怀疑的。那些作者多半认为他们的工作不仅是描述被他们看作对我们来说直接“给定”的那些对象,而且还要对那些不是这样“给定”的对象的存在作出逻辑证明。因为他们认为,没有这样的证明,大部分我们所谓经验知识就会缺少逻辑上要求的保证。
然而,这些熟悉的假定是错误的,对于那些同意本书论证的人来说,这将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我们已经见到,我们关于经验知识的主张是不能逻辑地证明的,而只能以实际的效果来证明。要求提出一个不是直接“给定”的对象存在的先天证明是没有价值的,因而,也是不合法的。因为,除非这些对象是形而上学的对象,某些感觉经验的出现本身就构成其存在的必要的或可能得到的惟一证明;在那个有关的环境中是否出现与环境相适应的感觉经验的问题,是一个应当在现实的实践中决定的问题,而不是用任何先天论证来决定的问题。我们已经把这种考察运用在所谓知觉问题上,并且,我们立刻就将把这种考察也运用在有关我们自己的存在以及其他人的存在的知识这种传统“问题”上。就知觉问题而言,我们认为,为了避免形而上学,我们不得不采取一种现象论的立场,并且我们将发现,同样的处理必定适合于我们刚才提到过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