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君相可以造命,邺侯之言大矣!进君相而与天争权,异乎古之言俟命者矣。乃唯能造命者,而后可以俟命,能受命者,而后可以造命,推致其极,又岂徒君相为然哉!
天之命,有理而无心者也。有人于此而寿矣,有人于此而夭矣,天何所须其人之久存而寿之?何所患其人之妨已而夭之?其或寿或夭不可知者,所谓命也。而非天必欲寿之,必欲夭之,屑屑然以至高大明之真宰与人争蟪蛄之春秋也。生有生之理,死有死之理,治有治之理,乱有乱之理,存有存之理,亡有亡之理。天者,理也;其命,理之流行者也。寒而病,暑而病,饥而病,饱而病,违生之理,浅者以病,深者以死,人不自知,而自取之,而自昧之,见为不可知,信为莫之致,而束手以待之,曰天之命也。是诚天命之也。理不可违,与天之杀相当,与天之生相背,自然其不可移矣,天何心哉?
夫国家之治乱存亡,亦如此而已矣。而君相之权藉大,故治乱存亡之数亦大,实则与士庶之穷通生死、其量适止于是者,一也。举而委之于天,若天之有私焉,若天之纤细而为蟪蛄争春秋焉。呜呼!何其不自揣度,而谓天之有意于已也!故邺侯之言非大也,非与天争权,自知其藐然不足以当天之喜怒,而天固无喜怒,惟循理以畏天,则命在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