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的论
关于何为“善”、何为“有价值”的这样一些人们熟悉的、有影响的观点可以公正地被称作“目的论”观点,它们采取下述形式。价值的基本承担者是事件的状态,或者用一种过时的方式来说,是世界有可能变化的方式。这些事情可以有内在的价值,也就是说,价值不是事物有所贡献或者使别的一些具有价值的事情变得可能的趋势。哪怕要想准确地说出事物的不同状态具有多少内在价值,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的,哪怕像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对这个问题并非总是具有原则上的、精确的回答,但对事物的内在价值进行理解,哪些事物有内在价值,哪些事物的内在价值多一些,哪些事物的内在价值少一些,(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仍旧是一件理智的事务,这一点仍旧是真的。作为行为者,我们与事件状态的关系在于我们能够实现它们,或阻止它们发生,或者使它们或多或少地发生。按照这个观点(至少就其中所涉及的价值问题而言)我们有理由要做的事情是行动,以便实现事件的最佳状态,亦即使之具有最大的价值。这种目的论的结构经常被当作“善”或“价值”,这些观念形式上的特点,而非有关何种事物为善的某些实质性观点的组成部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