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通用富士公司辩称:上诉人李帅帅是实习生,没有固定上班时间,事发当天是周六,带教老师是不上班的,而李帅帅是自己选择加班的,当时有班长在,李帅帅完全可以向班长请教;李帅帅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通用富士公司已经对其进行过岗前培训,也发放了劳动手套,事后也积极救治,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被上诉人工商学校对李帅帅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李帅帅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户籍性质计算,误工费也应当按照实习补贴1800 元/ 月计算。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工商学校辩称:根据相关规定,职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工商学校也会与实习企业强调不要安排实习生加班。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李帅帅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其通过与被上诉人工商学校、通用富士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后到通用富士公司实习,该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除受该协议约定约束外,还应受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有规定,学校及相关企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 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宜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在本案中可以作为法院评判学校是否有过错的依据。本案中,依据三方当事人庭审中的一致确认,事发当日李帅帅确实系周六加班,且带教老师未陪同加班。